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嗎
一、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嗎
可以認定為過錯責。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1、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二、醫療損害認定有過錯的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在醫療損害案件中,一般來説是有過錯責任原則的,也就是説如果是因為醫院方面存在着操作不當或者用藥不當等行為造成患者受損失的,這個時候可以要求醫院方面進行賠償。
三、過錯責任原則的範圍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則表明違約人是沒有過錯的,因而應被免除責任。然而,在不可抗力發生以後,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努力避免或減少損失;如果沒有盡到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對於擴大的損失部分,仍應承擔損失或承擔責任。還應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對性。在不同情況下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後果是不同的,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被全部或部分、暫時地免除履行責任。
第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三,關於意外事故是否可以免責,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作出規定。根據許多學者的看法,“主觀有過錯從錯從而引起違約的,應負違約責任;客觀原因如意外事件引起違約的,因當事人無法預知或防止,則不予追究。”然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情勢變更可以成為合同變更和解除的原因,而意外事故(如交通中斷等)常常可成為情勢變更的原因。
如果公民身體不適或患有疾病時,去醫院接受治療,如果因為醫院的疏忽造成醫療事故,將嚴重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也會造成社會治安。所以説,當發生醫療糾紛時,必須以合法合規的方式解決,以免發生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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