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一)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在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的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三)醫療事故責任的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2、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中的無過錯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後,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責任要件的歸責標準,即不因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與造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他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場合。在醫療侵權行為適用該原則,而這原則又常常和保險制度、損害分擔制度聯繫在一起。
(三)在我國適用醫療事故責任過錯歸責原則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有:危險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職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一)醫療事故責任原則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法律又無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財產情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害給予適當補償,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二)在輸血後意外感染丙肝的案件審理中,在採供血機構和臨牀用血的醫療機構不存在過錯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判令採供血機構對受害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採供血機構通過責任保險來由保險公司分擔其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醫療事故,首先應當進行專業醫療事故鑑定,由鑑定結果來判斷醫療過錯方需要承擔的責任比例,根據責任大小程度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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