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官司中醫務人員擔責的規則原則
在公立醫院與私立醫院並存的環境下,醫療事故也頻頻發生。關於醫院及醫務人員是否應當承擔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這個問題,法律上也做出瞭解釋。那麼在醫療損害責任官司中,醫務人員在什麼情況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醫療損害責任官司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屬於特殊侵權責任範疇,即賠償責任人是依據法律的規定為他人的行為後果負責,即損害人與責任人相分離。在這類糾紛中,承擔責任的往往是醫療機構,而造成損害賠償的主體往往是醫務工作人員。
二、醫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條規定,判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實施診療行為。診療行為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產生的前提,而實施診療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患者受到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前提是具有損害結果,即只有當患者受到損害才可能賠償,患者沒有損害則無賠償。這裏的損害包括身體損害、精神損害以及財產損失。
3、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患者的損害是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導致的,即診療行為是“因”,患者的損害是“果”。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導致患者損害的原因有多種,包括病情的原因和患者自身的原因,以及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原因等,患者的損害完全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導致的情況相對較少。因此,在確認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後,還需要進一步確認診療行為導致患者損害後果中的“參與度”即原因力的比例大小,以便能夠客觀的計算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數額。
“參與度”一般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五種形式(類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責任劃分)。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過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與否,判斷的標準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義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如果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就構成過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行為中是否具有過錯,往往需要通過專業的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才能確定。
以上幾點是小編對醫療損害賠償官司的簡要説明,小編提出了四種在醫療損害責任官司中可能會涉及到的情形。同時關於“醫療事故在什麼情況下病人及其家屬可以要求醫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個問題您是否已經清楚在醫療損害責任官司中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了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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