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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怎麼進行

家庭暴力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怎麼進行

關於家庭暴力的這種事情大多發生在婦女兒童身上。相比起來,在夫妻婚姻關係當中,家庭暴力的這種新聞又比較多一點。如果因為男方對女方施暴的話,女方是可以在法院上獲得離婚支持的。同時家暴對離婚財產分割也有一定的影響,下面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家庭暴力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怎麼進行?

一、家庭暴力女方提出離婚財產分割怎麼進行?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則平均分配。如果女方提出男方有家暴行為並有確切證據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以支持。也就是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次家暴可以離婚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和自由,原則上家暴一次就可以離婚。但家暴在法律上有明確的標準和解釋,只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就可以提起訴訟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家暴標準

家庭暴力,《婚姻法解釋(一)》第1條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暴力行為的表現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釋有 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及其他手段。前者即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等實際上是屬於身體暴力的範疇;後者即其他手段可包括語言暴力和性暴力。因為,後這兩種暴力形式在婚姻家庭中都是客觀存在的,它們是家庭暴力中除身體暴力外的另兩種表現形式。語言暴力、性暴力在審判實踐中如何來認定?語言暴力,一般是以威脅、恐嚇、辱罵、挖苦、侮辱等方式來威嚇、虐待對方,造成受害一方長期在精神、心理方面產生壓力與痛苦; 性暴力是指丈夫為滿足自己的性慾,在妻子病重、經期、產期、哺乳期等特殊情況下,違背妻子意願,經常強迫其從事性行為或用殘暴的方式傷害妻子的生殖器官,使其身心受到極大損害的行為。

四、家暴證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由此看來。如果您不幸遭遇了家庭暴力是可以選擇離婚的。一般來説,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相關鑑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鑑定結果。

3、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例記錄或檢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 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並願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在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我國婚姻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如果男方對女方有着家庭暴力的行為的話,在財產分割上雖然理論上來説應當平均分割,但是如果因為家暴的行為對女方造成的影響是比較大的話,是有權利要求男方進行精神賠償,在財產分割上也是偏照顧女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