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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呼和浩特醫患的五項地方標準是什麼?

由於醫患關係在我國各地都是存在的,且各地發生醫患關係的原因不一故而,為了緩解醫療糾紛,各地醫療機構的調解單位都採取了一些措施,防範醫患糾紛的出現,由於我國各地的民情不一,故而處理醫患糾紛的辦法也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處理呼和浩特醫患的五項地方標準的規定。

處理呼和浩特醫患的五項地方標準是什麼?

一、處理呼和浩特醫患的五項地方標準

“世界標準日”到來前夕,呼和浩特市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向內蒙古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的五個地方標準已被批准立項。

這五項地方標準分別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總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機構建設規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調解規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評鑑流程規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 服務質量與評價規範》。

這五項標準由醫調委下設的呼和浩特市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處理中心(簡稱“調處中心”)提出,徵求了自治區司法廳、標準化院,呼和浩特市綜治辦、質監局、司法局、衞計委等部門的意見,獲得了上級主管部門的鼎力支持。調處中心和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院以及相關參與起草部門和單位抽調業務骨幹組成標準起草小組,具體承擔編寫任務。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引發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大量增加。隨着醫療糾紛的增多,導致擾亂醫療秩序、傷害醫務人員的事件也呈上升趨勢。醫療糾紛嚴重影響了醫患之間應有的信任和理解。

呼和浩特市醫療糾紛調處中心主任陳建斌介紹:“從2013年9月起,呼和浩特市就積極探索和實施調解機構標準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項體制保障,強化調解與賠付的無縫銜接,實現了保、調、賠、防四維一體的全方位、多角度的資源整合,將糾紛從院內引到了院外,有效化解了醫患矛盾,保障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市共受理案件257起,其中結案243起,結案率達94.55%,調解協議履約率達到了100%。同時,引入保險經紀人制度,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調解機構的全部運營費用,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這一模式,已向全區進行推廣。”

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院院長賈雙文介紹:“制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地方標準,是推廣和提升現有模式的有效途徑。發佈實施後,呼和浩特市醫療糾紛第三方人民調解工作將在全國起到引領和示範作用。”

二、三年內醫療糾紛調解旗縣覆蓋率達90%以上

2015年4月26日,為妥善化解醫療糾紛,內蒙古將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保障機制,力爭用三年時間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旗縣覆蓋率從目前的70%提高至90%以上。

內蒙古將在公開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和流程上,積極引導患者依法維權,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妥善解決糾紛的同時,大力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建立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為主體,醫療糾紛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與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相銜接的醫療糾紛處理體系。同時,按照計劃,還將完善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制度。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呼和浩特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的比例是較高的,者大大的降低了司法壓力。為了有效的處理醫患糾紛,我國其他地區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規範,在發生此類糾紛後,應在瞭解基本案情後再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