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現如今,醫院是最容易發生醫療糾紛的地方,但是也有許多人不瞭解三亞醫療糾紛賠償標準,導致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也容易發生許多導致雙方都不受利的情況,沒有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那麼如何避免這些事情的發生呢,下面我來為大家解答這個疑惑。
一、三亞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4)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2、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交通費
(1)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被撫養人生活費
(1)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1) 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醫療事故的鑑定在哪裏做?
1、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按照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衞生行政部門主管。衞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説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2、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
如果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當地衞生行政部門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醫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下屬的醫療機構的報告組織的鑑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要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並且得到許可的情況下方可以啟動。在程序的啟動往往需要醫療機構的報告,衞生部門認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請求,衞生部門同意、許可,才可以啟動。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向衞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衞生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屬提出鑑定申請,但是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沒有必要鑑定,或者拒絕鑑定的,則該程序是無法啟動的!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單方面向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啟動鑑定申請的要求的。如果是衞生行政部門組織鑑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託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託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法院要求鑑定的
根據中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和患者及其家屬都沒有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而主審法官認為有必要做事故糾紛的,那麼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要求,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該鑑定程序在設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與其説是醫患雙方當事人的一個訴訟權利,不如説是法律給了法官的一項權利。使法官在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駕馭庭審程序,給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據。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鑑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患者或家屬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時蒐集和保護證據,如病歷資料、實物、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
此外,還要認真學習《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及衞生管理法律、法規,按照醫學會的要求及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相關材料,並委派詳細瞭解整個醫療糾紛案件、邏輯思維清晰、會説普通話的人員參加鑑定會。醫學會在接到鑑定申請後,會向醫患雙方發放提交材料的告知書,醫患雙方交齊鑑定材料後,由醫學會確定專家鑑定組的專家組成及專家人數,組織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向鑑定專家送達鑑定材料,組織召開鑑定會。在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後,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由醫學會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送達移交方或委託方。
一個鑑定週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專家組成事故技術鑑定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由專家鑑定組的專家依據醫療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鑑定的,所做出的鑑定結論具有法律證明效力,可以作為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審判醫療事故爭議案件的證據之一。患者如果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鑑定。
三、醫療事故鑑定程序的具體規定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由上述可知,三亞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分等級的,所以想要解決糾紛,要提前瞭解這些標準,如果認為自己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就可以瞭解事故鑑定的程序然後去鑑定醫療事故的等級,來儘可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發生雙方都不愉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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