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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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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主體是誰?

患者在醫院治療期間如果發生醫療事故,是可以向醫院請求賠償的。但醫療事故的發生是由於某位醫療人員的過失所引起的,因此許多人認為醫療事故中的損失應由該醫療人員承擔,那醫療事故賠償主體是誰?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大家説明。

一、醫療事故賠償主體是誰?

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為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為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為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僱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為賠償義務主體。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院方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二、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體是醫務人員

屬於以下三種情況,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2)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

(3)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份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本條之規定,醫療責任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這裏的醫務人員是指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診療人員及護理人員。

雖然在醫療過程中,醫療事故是由某位經治的醫療人員造成的,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醫療事故賠償主體並不是具體的醫療人員,而是醫療機構,即醫院。但如果導致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有嚴重行為,已經觸犯法律的,相應的刑事責任由該醫務人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