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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主體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主體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主體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構成主體都是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但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認定標準是不一樣的。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主要是認定標準不一樣,醫療事故是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行為,造成了患者人身受損。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

1、醫方剝奪患者知情權引發糾紛

2、醫療服務中存在瑕疵引發的糾紛

3、患者對醫療行為的誤解引發的糾紛

二、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可以複製病例資料嗎?

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可以複製病例資料。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條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三、醫療事故侵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主體沒有任何區別,可是,民眾不能將醫療糾紛籠統的理解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中醫院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的,可很多醫療糾紛案件都是因為患者不理解醫院的正常工作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