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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是哪個?

一、從事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是哪個?

從事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是哪個?

一般來説,由醫學會承擔該項工作。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學會都組建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專門負責組織鑑定和日常工作。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二、哪些主體可以委託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主要有三大主體:

1、醫患雙方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協商一致,到國家法律規定的組織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也就是當地的衞生行政部門主管。而這個衞生行政部門下的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所以大家不必擔心鑑定的公正性。不過到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需要注意醫學會不會進行單方面的鑑定,也就是説必須由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到醫學會進行鑑定才可以。

2、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收到有關醫療機構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在衞生部門的許可下患者自己提出請求的,就可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或者衞生部門接到醫療事故的病人家屬單方面的請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也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這兩種都是在沒有訴訟之前,也就是説沒有走法律程序之前,如果當醫療事故已經走法律程序,法院受理的時候那麼醫學會則不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所以有了第三個主體。

3、當進行法律程序的時候,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如果法院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那麼就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這個不管當事人的是否申請,醫學會是否進不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都必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所以大家在走法律程序時一定要多多注意鑑定醫療事故之前的證據收據,維護自己的權益

綜合上面所説的,從事醫療事故鑑定的主體必須是醫學會,而且也是屬於國家認定的鑑定部門,這樣才能確定出來的鑑定結果是合法的,如果對鑑定的結果有任何的不服,也是可以再申請重新鑑定,只要有證明材料就可以獲得受理。

標籤:主體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