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重新鑑定期限是怎樣的
一、能要求醫療事故鑑定人員迴避嗎
迴避是根據《處理條例》規定,參加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鑑定的專家鑑定組成員,與醫患雙方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的公正性時,應當自行退出或者依照醫患雙方中任何一方的申請退出該爭議鑑定的制度。專家鑑定組成員應當迴避的情形有三種:
(1)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如果專家鑑定組成員是醫療事故爭議的當事人或者近親屬,應當迴避。首先這裏的當事人是指因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雙方,既包括醫療機構,也包括患者。由於醫療機構是法人組織,因此專家鑑定組成員作為醫療機構這一方的當事人,則可以理解為是醫療機構的員工。其次,這裏的近親屬是一個法定概念,一般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試行)第1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這裏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一般是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結論可能直接或者間接地損害專家鑑定組成員的經濟利益、學術地位、名譽聲望等,包括參加過引發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行為的會診、醫療事故爭議初級鑑定等。
(3)與醫療事項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這裏説的其他關係,是指上述兩種關係以外的其他比較親近或者密切的關係。
二、醫療事故鑑定時間期限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鑑定。
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申請再次鑑定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提請再次鑑定,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首次鑑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實體上的瑕疵,否則法院不應隨便委託再次鑑定。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衞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通過以上的簡要介紹,大家應該對出現醫療事故的時候如何申請技術鑑定,以及在申請鑑定的過程中要規避哪裏厲害關係人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還有醫療事故重新鑑定期限是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的15天內,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時間限制,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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