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責任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糾紛責任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醫療事故糾紛責任鑑定的期限是45天。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 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第二十八條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於2人。調查取證結束後,調查人員和調查對象應當在有關文書上簽字。如調查對象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和哪些因素有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糾紛以後,對於責任的鑑定問題,可以通過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起訴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做專業的技術鑑定,鑑定機構直接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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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負什麼樣的責任
一、非法行醫致人死亡,負什麼樣的責任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61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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