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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怎麼規定的?

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怎麼規定的?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期限怎麼規定的?

對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相關法律規定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怎樣走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醫療事故的鑑定處理,是基於實際的醫療事故形成原因,以及造成的醫療事故後果來認定的,不同的事故責任後果所導致的事故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專業的界定。

標籤:期限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