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如大家所知,在實際生活中,醫療機構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可能是明顯的,也可能是隱晦的,如果是明顯的,當事人可以立即申請醫療事故鑑定以獲得賠償,如果是隱晦的,當事人是否會錯過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有效期呢?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您介紹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是多久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醫療事故鑑定的期限是多久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這麼規定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都可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一項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時間、醫學會受理時間以及作出鑑定結論均有具體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此來監督醫學會的工作進度,使自己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護。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予以受理後,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可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而醫學會應當在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交所需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學會在收到上述材料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新《條例》一改過去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並相對固定的情況,而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隨機抽取,尤其引人關注的是首次提出在特殊情況下可聘請本地區的專家參加鑑定,使鑑定更加公正、公平、透明。
從上文可知,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這麼規定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起1年內”,都可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鑑定申請。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到我們本站官網諮詢,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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