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什麼
對醫療糾紛的認識
1.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指因醫療發生的糾紛。狹義的醫療糾紛往往指醫療民事糾紛,即醫療合同糾紛和醫療侵權糾紛。醫療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醫療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及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醫療侵權糾紛是指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有人認為: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產生分歧的爭議,病人和家屬認為醫務人員診療上有失誤,而需追究責任或賠償。但經查實醫務人員的診療工作實際上並無原則性錯誤,而只是在服務態度上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點和錯誤;或由於家屬不明醫療真相;或由於家屬另有需求以致糾纏不休等情況,這種情況才屬於醫療糾紛的真正含義。還有人認為病人或家屬對診療工作不滿,認為病人出現傷殘或死亡系由於醫務人員診療失誤引起,要求追究責任與賠償,而向衞生行政領導部門或司法機關提出控告的案件,在未查明事實真相之前,統稱為醫療糾紛。另外還有人認為: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患之間的)因患者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與醫方發生的爭執。
實際上醫療糾紛不僅僅是“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而且還有其他因素。有時,發生分歧的是醫生的醫療處置本身,或者是醫生實施醫療處置和方式。這種處置可能並沒有產生不良後果,甚至尚未產生任何後果,只是患者認為這種處置無法接受,或是認為實施這種處置未能先徵求自己的意見。患者缺乏醫學知識。例如一些醫生在為病人檢查身體時(尤其是在為女病人檢查身體時),病人解衣暴露了身體的隱蔽部位,此時醫生應當設置屏風加以遮擋,但醫生未這樣做,從而引起病人的不滿,並由此引起爭執。因此,説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對醫療後果及其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是不全面的。
另外,醫療糾紛是一種爭執,有時爭執的內容就是“責任”本身,當事人要求的只是確定責任,只是確定責任,而不是追究責任。例如,有些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後,希望與病人和解,多賠些錢,實行“私了”的辦法,不定為事故。以免對醫院聲譽有影響。而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卻不領情,堅持要求明確醫療事故鑑定結果,要求“定為事故”,而並不要求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因此,説醫療糾紛僅僅是“當事人要求追究責任或賠償損失”是不確切的。
2.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
醫療糾紛是發生在醫患之間的,針對醫療活動的爭執。醫療糾紛是建立在民事法律關係基礎上的,在醫療活動中發生的特殊的民事糾紛。但這並不等於説所有在醫療活動中發生的,醫患之間的民事糾紛,都是醫療糾紛。醫療糾紛必須是因患者醫務人員或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與醫方發生爭執而造成的,是患者對醫方的責難。如果是因為患者不履行法定義務而引起的,醫方與患者之間的爭執,如因患者就醫不繳納療費,或有意拖欠醫療費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的糾紛,則不屬於醫療糾紛,而是一種民事財產糾紛;同樣,因醫方不履行一定義務而引起的患者與醫方之間的爭執,如因醫方違反對患者病情保密的義務,給患者造成了傷害而引起的糾紛,也不屬於醫療糾紛,而是一種普通民事侵權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另一方面,儘管醫方出現醫療過失,如果患者對此予以諒解,不加追究的,則不會發生醫療糾紛。
3.醫療糾紛的解決和防範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是多方面的,可以由行政機關出面解決,可以由司法部門解決,也可以雙方協商解決或者由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醫療糾紛一定要“經過行政的或法律的裁決”。
醫療糾紛重在防範。嚴格抓好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堅持實行醫療質量管理目標責任管理。每年醫院與各科室簽訂醫療質量管理責任書,每月進行檢查考核,凡發生一起醫療糾紛,按其責任大小,分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管理責任人,進行內部經濟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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