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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就是醫療事故對嗎?

一、醫療糾紛就是醫療事故對嗎?

醫療糾紛就是醫療事故對嗎?

醫療糾紛不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是屬於醫療糾紛之一,醫療事故是由醫務人員過錯造成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的責任。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在實際生活中,發生在醫院的民事糾紛並不少見,新聞在屢屢爆出發出,醫療事故的頻頻發生,讓人們對醫患關係產生了擔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二、對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日常生活中解決醫療上遇到問題的時候,還是要分清楚醫療事故跟醫療糾紛的區別,因為兩者在處理時候的方案和鑑定都是不一樣的,要時刻記住除了民事訴訟必經的程序外,還需要進行其他相關程序,有些程序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