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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特點區別和聯繫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件,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事故的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

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特點區別和聯繫是什麼?

(一)、兩者的定義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兩者的區別

1、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由司法鑑定機構(包括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執業的司法鑑定人以個人負責直接進行鑑定,鑑定人製作鑑定文書並在鑑定文書上簽名,鑑定結論個人負責,鑑定人要承擔出庭質證的義務。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主體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鑑定結論採用的是合議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的,專家鑑定組成員無須在鑑定書簽章和出庭質證。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是判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不良醫療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對醫患雙方所爭議的醫療行為判斷是否醫療事故。

3、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鑑定的醫療糾紛。

4、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三)、兩者的聯繫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併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醫療糾紛司法鑑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係,有些過錯未達到醫療事故定性標準,但事實上已給患者造成了損害,這種情況,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即可解決這個問題。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主體都是醫患雙方,而前者是雙方都有分歧,必須要法律的調解和裁決才可以解決的事件,而後者是由於醫務人員的失誤而造成的事件,是行政處罰,兩者是包含關係,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而醫療事故是醫療糾紛的主要構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