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進行強拆怎麼公證的?
一、一般進行強拆怎麼公證的?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二、對拆遷評估結果不滿意怎麼辦?
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説明。
對於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進行申請。對於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被徵收人對於拆遷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來處理,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合上面所所説的,強拆是可以被允許的,一般只要在進行強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同時在進行公證時就一定要先通知被拆遷方,對於房屋裏的財物進行清點、登記,只有確定雙方沒有任何異議的,才可以實施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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