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處罰的範圍是什麼?
一、工商行政處罰的範圍是什麼?
工商局行政處罰範圍簡單來説包括:商標、合同欺詐、消費者投訴、流通領域產品服務質量、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市場主體登記包括工商執照和市場開辦、反不正當競爭、廣告等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1、工商局行政執法崗位就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執法職責,如進行市場廣義監管、經濟案件查處、專項檢查等等工商部門職能,是國家公務員,這個崗位要求熟練掌握和準確運用與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辦事,公正執法,要掌握的法律有公司法、商標法、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要具備證據法、商法等等相關法律知識。
2、職責有審定、核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內資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户及其他經營單位的證照;
3、組織規範管理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全市各類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市場培育和市場佈局規劃,負責管理和指導市場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商品展銷會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網上交易活動及其經營行為;對全市經濟人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合同違法行為;負責辦理企業抵押登記,受理合同鑑證、合同爭議行政調解,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指導經濟人協會和企業信用管理協會工作。
4、經濟監督檢查大隊職責承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流通領域走私販私、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承擔全市市場監管的專項整治工作。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第一節 立 案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條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投訴材料、申訴材料、舉報材料、上級機關交辦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材料、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監督檢查報告、已核查獲取的證據等),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立案的相關情況作書面記錄留存。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二十條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核發或者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二十二條 需委託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取證的,應當出具書面委託調查函,受委託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積極予以協助。無法協助的,應當及時將無法協助的情況函告委託機關。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有經過查證屬實的證據,應該對其進行處罰,工商局也具備相應的處罰社會主體的權力,但是工商行政處罰只能在自己所管轄的領域內進行相應的處罰,也就是對於某些店面營業執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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