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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行政處罰超越經營範圍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北京市工商局行政處罰超越經營範圍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北京市工商局行政處罰超越經營範圍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超越經營範圍的處罰標準是,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

(四)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超越經營範圍工商局行政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超越經營範圍工商局行政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

4、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不管是個體工商户還是法人組織,營業執照上都登記清楚了經營範圍,若實際經營項目已經超過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內容,工商局是有權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的。若還存在着非法經營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話,營業執照有可能會被吊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