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可以起訴嗎?
一、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可以起訴嗎?
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的,是可以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來執行。根據現施行的《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訴訟法》
第227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465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經審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駁回其異議。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法合理的分隔,並就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隔情況簽訂財產分割協議,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但如果一方拒不執行相關協議內容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司法機關對拒不執行協議的一方可以採取司法強制的手段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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