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超越經營範圍進行的行政處罰是什麼?
公司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為罰款基本標準:
(一)經營額在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以一萬元的罰款;
(二)經營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一萬元。每增加一萬元,罰款增加二千元;
(三)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二萬五千元,超過十萬元的,每增加五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四)經營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起始罰款四萬五千元,超過三十萬元的,每增加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五)經營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起始罰款八萬元,超過一百萬元的,每增加二十萬元,罰款增加五千元。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隱瞞有關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二)超越經營範圍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三)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四)採取銷燬或者隱匿進銷票據、記假帳等手段,逃避監督檢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撓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六)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併計算。
對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是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並且根據情節的不同處以不同的處罰,根據經營額的不同,罰款的金額也是不同的,如果有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營業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不履行法定義務等情況可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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