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處罰的範圍是什麼?
一、部門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處罰的範圍是什麼?
部門規章可以創設行政處罰的範圍是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幅度範圍之內作出具體的規定。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部門規章,一般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 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幾種
1、警告,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行為人的譴責和告誡,是國家對行為人違法行為所作的正式否定評價。
2、罰款,是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人強制收取一定數量金錢,剝奪一定財產權利的制裁方法。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佔有的,通過違法途徑和方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沒收非法財物:是行政機關將行政違法行為人非法佔有的財產和物品收歸國有的制裁方法。
4、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行政機關暫時或者永久地撤銷行政違法行為人擁有的國家准許其享有某些權利或從事某些活動資格的文件使其喪失權利和活動資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性懲罰措施。由於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因而法律對其適用作了嚴格的規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處罰創設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權的,而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比如説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但是部門規章制度的話,只能夠創設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的一些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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