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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在行政複議前置情況下,逾期申請行政複議將會導致喪失行政訴訟的起訴權。

超過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在行政複議前置的情況下,如果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已經超過了法定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當事人將面臨既喪失行政複議申請權,又喪失行政訴訟起訴權的疊加風險。因為在行政複議前置的情況下,當事人未經申請行政複議的環節,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已經超過了法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則要具體分析期限耽誤的原因。

(二)逾期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只有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裁決亦產生相應法律效力。

實踐中,一些形式上屬於相對人逾期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認為相對人有正當理由,予以受理並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而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機關是否應當受理並裁決存在不同意見。對超過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有判斷是否應當受理的裁量權,被申請人和行政複議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對此不應加以判斷。對行政複議機關而言,也應當注意,對逾期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必須區分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沒有正當理由,而具體行政行為又明顯有錯誤的,可以考慮通過行政執法監督等方式予以處理。

(三)逾期申請行政複議的有關舉證責任。

相對人逾期申請行政複議,應當由相對人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存在逾期申請的正當理由。為便於準確對該證據進行審查判斷,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將相對人提出的證據送請被申請人質證,也可以先予受理後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由被申請人在答辯時一併提出以申請人是否存在正當理由的反證。如果被申請人對此未作答辯,則視為逾期申請行政複議的正當理由成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之後,行政相對人再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沒有正當合理的事由的情況下,法院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因為行政複議作為法定的救濟途徑,行政相對人如果因自身原因墮於行使,使其錯過了複議申請期限,那麼自身就存在一定過錯,所以我們應當重視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否則可能陷入喪失實體和程序上的救濟權利的困境。

如果純粹因為當事人自己的原因,則應視為當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權,同時一併放棄了行政訴訟的起訴權。如果因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機關方面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法定申請期限的超過,則應當將這種原因作為法定延長申請期限的正當理由,允許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