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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傷認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如何規定?

一、單位工傷認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如何規定?

單位工傷認定的行政複議申請如何規定?

單位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後,企業對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60天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企業要以書面形式申請,提交申請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企業對工作認定認定結論不服的,企業可以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內通過書面形式申請行政複議。

二、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的方法是什麼?

工傷認定單位申請行政複議的方式是,向作出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申請的時間是單位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綜上所述,職工在工作中發生工傷,經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後結論存在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定程序申請行政複議維權,對於行政複議結論不服的,還可以通過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形式進行維權,但是對於已經做出的工傷認定結論,在行政複議之前應當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