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加班工資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由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時,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期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由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導致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支付員工工資是屬於用人單位應盡的責任,如果用單位沒有按時結清工資的話,員工可以隨時無條件解除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請用人單位還需要按照員工的工作時間來對員工進行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還是拒絕進行支付的話,員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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