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只要滿足以下條件,行政複議申請均可撤回:
(1)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是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
(3)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必須經行政複議處批准。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如果當事人不想申請行政複議,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如果行政複議機關都已經做出了行政複議決定,一般需要執行行政複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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