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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申請複議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對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申請複議需準備哪些材料?

對撤銷行政許可申請決定書申請複議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行政複議申請書(兩份原件);

(二)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材料或被申請人不作為的相關證明材料(複印件,核對原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核對原件);

(四)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

1、授權委託書(原件);

2、被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核對原件);

3、律師代理的,須提交律師事務所所函(原件)、律師證(複印件,核對原件)。

(五)親屬申請複議的,須提交親屬關係證明(複印件,核對原件);

(六)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須提交存在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

(七)申請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材料。

二、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必須遵守職權法定和不得越權的原則。超越法定職權主要有三種情況:超越法定的事項管理權;超越法定的地域管理權;超越法定的級別管理權。

第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件實施行政許可,包括違反法定形式、省略或者顛倒行政步驟等。

第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的行政許可。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是申請人是否具備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條件,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行政機關不得受理其行政許可申請。

第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許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特別是在已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情況下又撤銷行政許可的,一般情況下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決定違反法定程序,有諸如此類的情形,才能申請撤銷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