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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我國法律上,有這樣的一個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的相關法則,叫做氣象行政處罰方法。它的制定是為了保護我國氣象檢測的相關儀器以及檢測的環境,以及其他相關氣象的法律權利,一旦觸犯也是需要受到相關的法律的懲罰的。那麼,我國法律上氣象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呢?

氣象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一、簡易程序:

(1)氣象主管機構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氣象主管機構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氣象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氣象機構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氣象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4)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二、 一般程序:

除適用簡易程序以外,其他應當進行的行政處罰。

(1)氣象主管機構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氣象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氣象主管機構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採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氣象主管機構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3)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氣象主管機構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4)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複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作出氣象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作出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氣象主管機構的印章。

(5)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氣象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氣象主管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如果發生了簡單的錯誤,在法律上氣象行政處罰程序也是很簡易的,只是簡單的繳納相應的罰款即可。但是,發生了對氣象的相關法律行為嚴重損害的,則需要承擔很嚴重的法律責任,甚至還要上人民法院進行上訴或申辯。希望本篇文章可以真正的幫助到大家。

標籤:氣象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