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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含義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與執法人員進行質證的程序。它不是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相併列的第三種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

二、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聽證前的準備工作

聽證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聽證條件的把握、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審查聽證要求、聽證組成人員(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和聽證時間、地點以及聽證方式(公開或不公開)的確定、送達聽證通知書、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的確定、審查出席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項。

實踐中還需要做好的準備工作有以下幾項:

1、聽證組成人員的確定。可以視案情需要採取兩種方式,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比較清楚的,由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指定一名未參加本案調查的法制工作人員主持聽證;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複雜的,可由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指定多名未參加本案調查的法制工作人員組織聽證,但必須是單數,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筆者傾向於少用第一種方式,多用第二種方式,以體現行政機關的重視,且當事人也更為信服。

2、聽證方式的確定。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局規定除涉密、涉隱私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鑑於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的特殊性,涉嫌違法的當事人可能顧及名譽比較忌諱公開舉行聽證,再者,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是否存在業務、技術祕密或個人隱私有時難以把握,所以,筆者認為,除涉及國家祕密外,當事人可選擇聽證方式,應事前徵詢其意見。公開聽證的,3天前公告,公民持身份證可以旁聽。

3、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的確定。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不宜太多,應根據對等的原則,以不超過當事人可能出席聽證會的最多人數為宜,當事人可以委託1至2人為代理人,其出席聽證會的最多人數為3人,所以,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最多也以不超過3人為宜。如果有多少執法人員參加了調查,就讓多少執法人員出席聽證會,就會使當事人有一種處於弱勢、不公平的感覺。

4、審查出席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當事人應提交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其本人不出席聽證會而委託代理人出席的,應委託其中一人全權代理,全權代理的授權委託書必須具體(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聽證陳述和申辯,代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單位的,還必須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必須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鑑(或簽名)齊全。

5、調查人員應做好的準備工作。一是應準備書面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依據、建議等。二是應準備書面證據目錄,對所有調取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的證據應分類編號,概述主要證明內容,以便於在聽證會上舉證時條理清晰,旁聽公民聽得明白。

6、聽證組成人員應做好的準備工作。一是每人必須閲卷,熟透案情,做到心中有數,以應對聽證會上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書記員也應事前閲卷,熟透案情,以保證記錄的速度和準確性。二是聽證主持人應擬寫好聽證提綱,並可進行合理分工,如安排聽證員在聽證中組織雙方舉證、質證或組織辯論等,以免聽證員在聽證中作“壁上觀”,並可消除當事人認為聽證員是“花瓶”和擺設的誤解。

7、聽證會場的佈置。有條件的執法機關可以參照法院審判法庭的樣式佈置聽證會場,並擺好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標示牌。

(二)主持聽證的規範操作

主持聽證會在操作上我們應採取抗辯式來進行,其具體程序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聽證開始階段

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開始後,應把握三個要點:

1、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果把當事人的主體搞錯了或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代理權存在缺陷,則主持聽證無效。

2、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3、告知當事人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對象除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外,還包括本案的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該程序必不可少,萬不可缺漏,否則主持聽證無效。

雙方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階段

這個階段是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於當場核實事實,或進一步查清事實,為依法行政作出正確決策。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等。所有與認定案件的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並經質證後確認。該階段可分兩種情況掌握。

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單一或比較簡單的,基本上可用兩個步驟解決問題。

1、先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2、然後由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涉嫌多種違法事實或案情複雜的,一般來説,應“一事一述一證一舉一質一認”,具體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調查人員陳述事實和舉證(由當事人質證、申辯)。先由調查人員就當事人涉嫌的違法事實逐類或逐個提出,逐個舉證,逐個提出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然後,由聽證主持人逐一交當事人辨認證據(設傳遞證據的工作人員一名),並徵詢其質證、申辯的意見,再由聽證主持人根據質證的情況當場認證,即當場確認有效或無效。最後,向調查人員問清是否全部證據舉證完畢。

2、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舉證(由調查人員質證)。按上述方法依此類推。同一違法事實多個證據的,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個聽證會時間拉得太長,可連續舉證,再由對方一併質證。因案件需要,上述舉證、質證也可適當打亂順序,交叉進行。

3、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舉證、質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可就雙方陳述有遺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實、證據及處罰理由和依據進行發問,以進一步核准事實,並可適當允許雙方互為發問,體現聽證的民主性,為進入辯論階段打下基礎。該程序可靈活掌握,在舉證、質證中穿插進行。

辯論階段

這個階段是舉證、質證階段的重要補充,主要內容是由當事人、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主要目的在於把道理説清、説明、説透。

第一輪,先由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建議提出論證意見,再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第二輪,互相辯論,可適當打亂順序,但應避免秩序混亂。

結尾階段

1、向當事人、調查人員問清是否有最後陳述的意見。

2、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應告知當事人當場閲看筆錄,審核無誤逐頁簽名,其中最後一頁頂格內容簽名。如記錄有誤,可要求書記員當場補正,由當事人簽名或按指紋確認。全權代理人逐頁簽名,一般代理人最後一頁簽名。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調查人員最後一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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