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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局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作為管理國家土地資源的行政機關的國土局自然也擁有與其他機關一樣的處罰權力,在擁有權力的同時也存在着限制權力的遵守法律規定依法執法的規定,尤其是在國土局對相關對象進行處罰的時候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那麼,國土局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國土局行政處罰程序是什麼?

一、國土局行政處罰程序

1、違法線索發現

(1)舉報發現。(2)巡查發現。(3)衞片執法監督檢查發現。(4)媒體反映。(5)上級交辦、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督辦或者其他部門移送、轉辦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6)其他渠道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對於有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和基本違法事實的國土資源違法線索,應當填寫《違法線索登記表》,載明線索來源、聯繫人基本情況、線索內容等,並提出初步處置建議,報執法監察工作機構負責人籤批。

2、違法線索核查和制止

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及時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書面制止無效、當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將涉嫌違法的事實及制止違法行為的情況抄告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保、市政、電力、金融、工商、安監、公安等相關部門,提請相關部門按照共同責任機制的要求履行部門職責,採取相關措施,共同制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將有關情況向社會通報。

3、立案

監察科長對受理案件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提出立案意見,責成有關人員填寫《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報主管領導審批,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立案。

立案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行為人;

(2)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3)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

(5)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4、調查取證

案件立案後,監察科長應及時指派辦案人員(一案不少於兩人)對案件進行調查。

辦案人應廣泛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有關證據。

5、案情分析與調查報告起草

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員應當起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6、案件審理

承辦人員提交《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後,執法監察工作機構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理人員對案件調查報告和證據等相關材料進行審理。

7、作出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

案件經審理通過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附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和案件審理意見,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確有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於單位、個人違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3)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予以結案;

(4)不屬於本級本部門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予以結案;

(5)因不可抗力終止調查的,予以結案;

(6)對於違法事實不成立、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予以撤案;

(7)依法需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行政紀律責任的,移送監察、任免機關;

(8)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9)對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混亂的,作出限期整改、加強監管的具體決定;對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管理和完善政策的具體要求。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8、告知和聽證

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應當由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應當製作筆錄。

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的:較大數額罰款;沒收違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違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應當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聽證告知和處罰告知可以一併下達或者合併下達。

9、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處理決定的,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按照本規程13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0、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後,除涉及國家祕密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其內容在入門網站公開,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覺履行,接受社會監督。

(1)當事人履行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履行。

(2)督促履行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向社會公開通報;停止辦理或者告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當事人與本案有關的許可、審批、登記等手續。

(3) 催告履行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製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其履行義務

(4)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向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結案

符合結案條件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結案呈批表》,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結案。

12、立卷歸檔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檢察、監察、任免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

國土局所有持有的處罰權力也僅僅侷限在公民或者組織對國家土地方面有違法現象,所以對這些對象的處罰程序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出不同的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