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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行政處罰程序

氣象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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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氣象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你好,關於氣象行政處罰程序這個問題,據我所知,根據第十七條 當場作出氣象行政處罰決定時,氣象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氣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並製作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筆錄;
(三)向當事人説明違法的事實、氣象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並告之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處罰時,必須使用統一的、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現場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氣象主管機構的名稱,並由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當場交給當事人;
(六)告知當事人如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在決定之日起3日內報氣象法制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