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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流程有哪些

一、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流程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流程有哪些

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其中決定程序又可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步驟、過程和方式的總稱。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必須遵循下列步驟:

1.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應出示環境監理執法證,佩戴環境監理證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

2.説明理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環境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或罰款數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的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寫完畢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6.備案。由有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上交處罰決定書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屬機關就處罰基本事項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單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或罰款數額、處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等。

處罰時,應調查違法行政案件的違法情況,判決案件的處罰結果。行政處罰機關製作案件的判決書,遞交案件的違法人員。有異議的可以向辦案機關遞交案件證據和案件申訴書,要求辦案機關重新審理案件案情,公正的宣判案件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