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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減刑標準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減刑標準是什麼?

一、職務侵佔罪減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現的,裁定予以減輕。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二、減刑包括哪幾種情況?

我國的刑法分則中,減刑被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兩種。前者是對犯罪分子是否減刑由法院自由裁量;後者是法院必須對犯罪分子進行減刑。上述所提到的減刑條件,即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屬於“可以減刑”的情況;而屬於“應當減刑”的情況,是指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即: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職務侵佔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綜上所述,在國企裏面,有一些領導幹部擅自將公司財產佔用已有,如果數額較大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被判刑後,其會被送到監獄或者看守所服刑。如果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具備減刑條件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刑標準是有期徒刑減刑最多是原刑期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