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辯護技巧是什麼
職務犯罪是針對一些特殊人員來説的,當然作為職務犯罪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進入到庭審階段以後,肯定也要聘請律師為自己做無罪辯護的。律師在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時候,是有着專業的辯護技巧的,這樣才有可能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到一定程度的從輕判決。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職務犯罪案件辯護技巧是什麼?
職務犯罪案件辯護技巧是什麼?
無罪辯護的確定原則是:只要實體上存在不構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嚴重違法、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就應當進行無罪辯護。
總之一句話,只要可能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原則上不能放棄做無罪辯護,或者在做罪輕辯護基礎上要重點展開無罪辯護。
具體而言,下列三類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一是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無罪辯護。
二是證據不足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這方面案件,在我們的刑事辯護業務活動中往往會遇到不少,應當選擇無罪辯護。前不久宜賓市某法院開庭審理的鄒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案,因為控方提供的證據40多卷,其中大部分是無罪辯護證據,指控證據反而嚴重不足,針對這種證據情況,辯護律師選擇了無罪辯護,庭審效果也很好。
必須特別強調:證據不足的案件,律師必須選擇無罪辯護,否則可能導致重大失誤和災難性的後果!
三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辯護律師應進行無罪辯護。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只能做罪輕辯護,既切合實際又有利於充分展開量刑辯護,這樣處理往往十分有利於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罪輕辯護中的關鍵,是要尋找和收羅免除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包括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都要充分地予以列舉和論證。例如,在辯護詞或者法庭辯論中,要總結性地説明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兩個法定從寬處罰情節和三個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應當依法如何如何從寬處罰、如何如何判決處理”等意見,以充分地合理地提示合議庭或者引導合議庭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決定。
不過,這裏有四個比較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提出來大家思考:
強調“辯護律師”應當選擇無罪辯護,而不是強調“被告人”也必須選擇無罪辯護。這個問題可能需要明確澄清一下,因為有些案件即使我們辯護律師認為無罪或者説具備了無罪辯護條件,但是並不能肯定法院最終就一定判決被告人無罪,這時十分有必要兼顧“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以爭取輕判。
針對職務犯罪進行辯護的時候,其辯護技巧主要包括針對職務犯罪所造成的後果,如果危害性不大的話,那就不能構成職務犯罪。或者説針對辦案過程當中的程序進行辯護,在辦案證據上,也是律師可以辯護的一個切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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