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類犯罪辯護技巧包括哪些?
一、環境類犯罪辯護技巧包括哪些?
環境類犯罪辯護技巧包括從犯罪的主觀要件,還有就是其他的構成要件方面來進行一個辯護,不管怎麼樣,分析一下主觀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的話,那麼就有可能會被無罪釋放,當然還有這種情況之下,是爭取有利於自己這一方面的情節。對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或是二者均可,目前仍有爭議,但司法實踐當中較為接受的是過失説。過失説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時,對於行為所持的心態是故意,但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是過失;如果對結果也持故意態度,那麼就不能作為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作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處理。無論是故意説還是過失説,都要求行為人明知污染後果會發生。然而,即使行為人以不明知作為抗辯理由,司法機關也可以輕易使用推定明知,即“應知”來反駁,甚至使用嚴格責任理論來實現指控目的。因此,主觀要件上的辯護力度難以做強。
二、從構成要件看,為污染環境罪辯護需要考慮哪些方面?
1、主體要件
如果控方以自然人犯罪進行指控,那麼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能否構成單位犯罪。在雙罰制的情況下,單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據此可以進一步分析被追訴人是否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外,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對責任人的處罰相對於自然人犯罪較輕,故即使不能出罪,也可取得罪輕辯護的效果。
2、客觀行為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的實行行為是指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其中違法性在一般情況下很難構成有效辯護,故辯護策略主要應圍繞有無實施排放、傾倒或處置行為和行為對象是否屬於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這兩點。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存在着很多的環境類型的犯罪行為,而這類犯罪行為的主體往往都是一些工廠,這些工廠為了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就不管環境所排放一些污水污氣,所以對於環境來説是造成了極大的惡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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