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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的技巧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的技巧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的技巧是什麼

)、以單位犯罪着手辯護 ;

在辦理非吸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幾乎所有的集資類犯罪均是以公司名義進行,那麼如何認定其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成為律師首先應當考慮的問題。根據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具體案件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因而,在認定非吸當事人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時,應當重點注意兩點,其一是涉案公司的開設是否以進行違法活動為目的,倘若公司以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而設立,則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並非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在公司開辦過程中才進行吸收公眾存款的,則應認定為單位犯罪;其二是涉案公司開設後是否主要以吸收公眾存款為主要業務,若是則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公司成立後還存在其他正常主要業務,則可能是單位犯罪。總之,因單位犯罪的入罪標準遠遠高於自然人犯罪,在辦理非吸案件中,應當重點考量案件相關證據,從單位犯罪的辯護思路上尋找突破口

)、準確認定吸收資金數額 ;

根據《刑法》第176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是入罪條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辯護中對涉案數額的辯護意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0年司法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因而,筆者結合在辦案過程中的經驗和相關司法判例,認為非吸案件涉案數額的辯護思路應當從以下方面着手:所謂全額計算,是指對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而非要求行為人對共同犯罪中的所有吸收資金負責。而非吸犯罪一般而言均為共同犯罪,涉案人數眾多,那麼這時就應當着重從涉案資金是否全部由行為人所吸收方面進行辯護。

)、嚴格篩選非法吸收的對象人數 ;

2010年11月22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當以“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為要件,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由此可見,吸收資金的對象是認定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條件之一,因而在辦理非吸案件的過程中,若要進行無罪辯護,則應當注意從非法吸收存款對象的性質上尋找辯護點。對於僅在已經投入資金的對象均為行為人親友、同事或特定圈子,缺乏證據支持行為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能認定為是向公眾吸收存款。同時,雖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但投資對象中既有社會公眾,又有行為人親友等特定對象的,應當將其排除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象人數和資金總額,顯然,對行為人吸收資金對象的性質進行準確認定,可以減少行為人的吸收人數和金額,使其達不到入罪標準或創造從輕情節,達到有效辯護的效果。

)、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當;

當行為人的行為確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辯護律師應當積極為其尋找從輕情節,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吸收資金的用途是否正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而,若行為人非法吸收的資金是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且有能力、有意願退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做出建議法院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即使涉案數額較大,行為人無力退還資金,但資金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也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的從輕情節。

)、積極辯護從犯情節;

非吸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現出來,那麼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為辯護策略應當重點考量的問題。律師結合專業辦理非吸犯罪的經驗,認為對當事人做從犯辯護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

1、行為人在公司中的職務高低,是否是公司領導者、管理層;

2、是否主動提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犯意;

3、是否負責對社會公眾宣傳、收取資金、發放返利或好處費;

4、直接吸收資金數額多少。綜合上述方面,若行為人在涉案公司中職務較低,僅被動接受執行公司計劃,與公司其他部門直接吸收的金額相比數額不大的,應當認定為從犯。

此外,對於在非吸犯罪中,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當事人,也應當着重從從犯情節辯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情況下都是從吸收的金額以及吸收的對象進行着手為自己辯護的,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情節,也一定要告知法官。要是你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

標籤:辯護 非法 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