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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辯護技巧主要有哪些

職務辯護技巧主要有哪些?

職務辯護技巧主要有哪些

一、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權衡無罪辯護與罪輕辯護之間的策略關係,以損害最小化為原則整合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互動關係

刑事辯護業務中的具體案件,首先需要確定的策略問題,就是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以及辯護律師與被告人之間的互動關係。職務犯罪案件也是如此。

無罪辯護的確定原則是:只要實體上存在不構成犯罪的因素,如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構成條件的案件,或者程序上嚴重違法、證據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就應當進行無罪辯護。總之一句話,只要可能做無罪辯護的案件,原則上不能放棄做無罪辯護,或者在做罪輕辯護基礎上要重點展開無罪辯護。

具體而言,下列三類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一是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或者社會危害性不大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無罪辯護

二是證據不足的案件,辯護律師應當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三是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辯護律師應進行無罪辯護

不過,這裏有四個比較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提出來大家思考:

其一,強調“辯護律師”應當選擇無罪辯護,而不是強調“被告人”也必須選擇無罪辯護。這個問題可能需要明確澄清一下,因為有些案件即使我們辯護律師認為無罪或者説具備了無罪辯護條件,但是並不能肯定法院最終就一定判決被告人無罪,這時十分有必要兼顧“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以爭取輕判。因此,“被告人”不宜輕易地採取明顯的、甚至強硬的無罪辯護策略,否則,被告人將“死的很慘”、判刑很重;如果出現這種局面,我認為難説律師辯護是成功的、無可指責的。

其二,辯護律師進行無罪辯護的決定必須要“依法”且謹慎嚴肅,不得隨意地不負責任地選擇無罪辯護策略。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許多論述,我這裏不細説,僅舉幾例來説明這個問題。

其三,在被告人認罪的案件中,辯護人是否可以選擇進行無罪辯護?

對此,某專家個人的觀點:我認為是可以的,而且我給這種辯護策略取了一個名字,就叫“兼顧性無罪辯護”,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策略是堅定的、但是兼顧了被告人認罪態度的需要(即律師應直接指出被告人認罪情節)。因為,被告人認罪的情況很多,有的是針對“犯罪事實”的認罪,有的是針對“法律評價”的認罪,有的是針對“表態上”的認罪(其目的是在法院定罪時獲得“認罪悔罪”的從寬處罰情節或者獲得免除處罰的條件),這時,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既可以幫助法院作出無罪判決,還可以補強法院作出從寬處罰被告人的決心,因而在總體上是十分有利於實現刑事辯護目標的,是恰當的辯護策略技巧。

二、以法官思維指引辯護思路,以生效判例支撐辯護理由

刑事辯護技巧需要規劃,其核心和關鍵仍然是需要長期的精細化辦案,精細化研究、審查和歸納每一個刑事案件的審判規則,總結出我國司法審判規律,並以此為基點審查歸納辯護規則、辯護技巧。再直白點講,就是刑事律師要有意識地研究法官思維和司法規則,同時還需要研究檢察官思維、公安偵查人員思維,着眼於説服法官(以及檢察官和警察)接受辯護意見來展開刑事辯護。

無論是針對職務犯罪進行辯護還是其他刑事案件進行辯護,執業律師都應該知道,辯護不是生搬硬套的用某些法律制度提出和公訴方相反的辯護意見。以文字和理論知識瞭解了職務犯罪的辯護技巧之後,最關鍵的是要結合職務犯罪的具體案例,把這些辯護技巧運用在案例當中,在做辯護的時候才能遊刃有餘。

標籤:職務 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