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主觀辯護的技巧是什麼?
一、污染環境罪主觀辯護技巧是什麼?
對於污染環境罪的主觀要件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或是二者均可,目前仍有爭議,但司法實踐當中較為接受的是過失説。過失説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行為時,對於行為所持的心態是故意,但對環境污染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是過失;如果對結果也持故意態度,那麼就不能作為污染環境罪處理,而一般會作為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處理。無論是故意説還是過失説,都要求行為人明知污染後果會發生。然而,即使行為人以不明知作為抗辯理由,司法機關也可以輕易使用推定明知,即“應知”來反駁,甚至使用嚴格責任理論來實現指控目的。因此,主觀要件上的辯護力度難以做強。
二、從構成要件看,為污染環境罪辯護需要考慮哪些方面?
1、主體要件
如果控方以自然人犯罪進行指控,那麼需要考慮的問題是能否構成單位犯罪。在雙罰制的情況下,單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據此可以進一步分析被追訴人是否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外,一般情況下,單位犯罪對責任人的處罰相對於自然人犯罪較輕,故即使不能出罪,也可取得罪輕辯護的效果。
2、客觀行為要件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污染環境罪的實行行為是指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的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其中違法性在一般情況下很難構成有效辯護,故辯護策略主要應圍繞有無實施排放、傾倒或處置行為和行為對象是否屬於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這兩點。
關於實行行為的辯護策略,污染環境中的實行行為一般表現為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聯的行為,因其涉及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及到的知識面非常廣,比如前文中的拉鍊工序就涉及金屬表面處理方面的物理和化學知識,這就對司法人員提出很高的要求,如果不熟悉相關領域,則極有可能導致偵查方向錯誤,所構建的證據體系也會因為犯下專業性錯誤而坍塌。辯方在此環節中,一定要深入瞭解案件相關背景知識,重新審視控方認定的實行行為,以及與污染物的監測數據、污染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污染環境罪有主觀、主體、客觀和客體等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污染環境罪主觀辯護要從過失方面入手,力爭收集到證據,來證實行為人污染環境的行為是過失導致,而不是有意為之,這樣在法院量刑的時候是會酌情考慮的。除此之外,辯護律師還應當從犯罪主體方面分析,儘量證實是單位犯罪,這樣處罰的也會輕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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