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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是退卷的話是否可以閲讀

補充偵查是退卷的話是否可以閲讀

一、補充偵查是退卷的話是否可以閲讀

補充偵查是退卷的話是可以閲讀的。刑事案件辦理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依次是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在後兩個階段,如果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存在問題,還可以補充偵查。根據法律規定,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才可以閲卷。如果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律師是不能閲卷的。

二、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三、法院退卷補充偵查時限是多久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最長時間為一個月,可以退二次,也就是説,加上檢察院審查的二個月,最長時間為四個月,超過半年就是過期了。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案件的順利進行少不了充足的證據證明,因此在案件的審理之前,就需要將需要的材料準備充足,這也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審理按照理想的方向發展。但是也會存在由於證據不足等原因造成的退卷補充偵查的情況,遇到此類情況根據退卷的具體情況處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