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卷宗補充偵查最多幾回?
一、退卷宗補充偵查最多幾回?
退卷宗補充偵查最多兩回,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補充偵查卷裝訂順序是怎麼規定的?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換押證
4、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報告書
5、補充偵查階段強制措施文書
6、偵查措施文書及證據材料、照片(排放順序按照證據材料卷執行)
7、卷宗封底
補充偵查卷也可以按照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提綱所列事項逐一對應補充材料的順序進行排列。補查提綱所列事項較多,可以先分類合併,再將補查材料對應排列。
三、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有幾種幾情況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後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蒐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對於那些需要被退回補充偵的刑事案件,卷宗的裝訂順序需要按照專門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於公安機關來説,在接收法院退回來的刑事案件之後,就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來繼續偵查,且必須要限期完成偵查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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