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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退查階段律師閲卷可以嗎?

審查起訴退查階段律師閲卷可以嗎?

一、審查起訴退查階段律師閲卷可以嗎?

依據《刑訴法》第171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由檢察機關作出,雖然退回補充偵查也是在實施偵查行為,但是其所要完成的是審查起訴的任務。這與案件之前所處的偵查階段不同,突出表現在作為偵查主體的公安機關已經不具有終結該環節刑事訴訟活動的權力。所以,退回補充偵查更應當被看作是審查起訴的一個環節,依附於審查起訴階段而存在。這也與立法本意相契合,就刑事訴訟法的章節設置來看,其第171條關於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方面的規定,就是屬於第二編第三章提起公訴的內容。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後,其所處的訴訟階段仍然是審查起訴階段,而不是偵查階段。那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案件被退回補充偵查後,辯護律師仍然享有閲卷的權利。

二、審查起訴階段律師閲卷手續

需要進行申請。律師可以直接和檢察官接觸。經允許,正卷的材料可以查閲,副卷(辦案機關操作卷)的不可以。

辯護律師在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後,應第一時間聯繫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

應當注意,辯護律師要在案件已送到檢察機關後的第一時間聯繫檢察機關的案管中心,開展閲卷工作。這樣做的原因是要防止檢察機關在律師還未閲卷的情況下,便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而案卷一旦退回到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律師便又無法接觸到案卷,而且這期間耽誤的時間有可能長達一個月之久。同時,辯護律師在第一時間閲卷,還可以防止案件到達檢察機關後,檢察機關以制定管轄手續未到位等理由不允許辯護律師閲卷情形的發生

三、到了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力突然增大了許多。他不再是一位諮詢者,而是成了一名訴訟的參與者了,這些權力主要包括:

1、辯護律師有權閲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並説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應當徵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覆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問題的或者是資料不齊的,檢察院是可以進行退偵的,在退偵期間律師同樣也是可以了了解案件的所有事情,包括到執法人員哪裏查看當事人的案件資料,盡最大的可能幫助當事人洗脱 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