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訂補充偵查卷中換押證附卷嗎?
一、裝訂補充偵查卷中換押證附卷嗎?
需要的;退回補充偵查階段的卷宗裝訂順序先是卷宗封面,然後分別是卷宗的目錄,由人民檢察院簽發的換押證,接下來是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書,補充偵查階段所採取的一些強制性措施的法律文書,全部都裝訂完畢之後才是卷宗封底。卷宗的裝訂工作是由司法部門完成的。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換押證
4、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補充偵查報告書
5、補充偵查階段強制措施文書
6、偵查措施文書及證據材料、照片(排放順序按照證據材料卷執行)
7、卷宗封底
補充偵查卷也可以按照檢察機關補充偵查提綱所列事項逐一對應補充材料的順序進行排列。補查提綱所列事項較多,可以先分類合併,再將補查材料對應排列。
二、補充偵查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補充偵查中一般都是會對卷中進行裝訂的,而且在裝的過程中也是需要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同樣也要把換押證狀訂在其中,這也是該有的順序,所以,對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掃流程來,如果搞錯了順序對於辦案的人來説就有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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