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卷補充偵查是否允許?
一、檢察院退卷補充偵查是否允許?
檢察院退卷補充偵查是允許,檢察院這個方面是存在着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利的,畢竟如果事實沒有查清楚的話,那麼檢察院也不能夠隨意的就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審判這個過程當中跟檢察院還是會有交流的。除非是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進行補充偵查,經法院裁定準許後才可以,檢察院不主動申請法院是不能決定退回的那是違反訴訟程序的如果檢察院不主動申請撤回那麼法院只能依法作出“證據不足,起訴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二、刑事案件一審多長時間判決?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如果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1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3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法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在日常生活當中,檢察院它的一個最大的職權就是對於一般的形式類型的案件做出一個具體全面的審查,看他的證據是否全面能否關於這個犯罪行為落實,這樣的話,才能夠確保到法院來進行一個訴訟可以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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