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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刑事閲卷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閲卷嗎?

律師刑事閲卷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閲卷嗎?

一、律師刑事閲卷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可以閲卷嗎?

1、通常我們都知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申請閲卷,也就是查閲、摘抄複製案卷。而作為被害人,其可以請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閲卷。但是,有一個前提,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閲卷要經過檢察院的允許。

2、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則不需要。不過一般在實踐中,對於被害人請的律師,檢察院一般都會同意。

3、這種程序性的事項是有明確的法規規定的。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第五十六條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4、在審判階段,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閲卷,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同樣,也需要經過許可。

二、審查起訴的證據審查

審查起訴階段審查判斷證據的重點是對證據“三性”的審查

l、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説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着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繫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其次,對案件中不同類證據的審查,也要結合起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審查各個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是否一致、協調,它們之間是否存在矛盾。就具體案件來説,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間、不同證人的證言之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和被害人的陳述之間有無矛盾。不但如此,還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案件內的物證、書證、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物證、書證與勘驗檢查筆錄之間有無矛盾等等,以便從中發現問題,進一步查證核實。

再次,對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還應當把案內所有的證據與案件事實聯繫起來。只有當證據審查到證據與證據之間,而且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實作出是否起訴、不起訴的結論性意見。

最後還應注意,證據是否充分,是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必須予以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完全依靠間接證據定案的,必須要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我國律師在刑事閲卷移送審查期間內是可以查閲檔案的,我們涉訴案件都會委託專業律師為我們辯護,所有他們作為第三方人是有權可以閲讀相關案件資料的。審查起訴期間的證據審查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其中主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