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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怎麼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怎麼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是關於偽貨幣罪的定罪量刑,那麼偽造貨幣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麼呢,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怎麼理解呢?接下來小編就從第一百七十條的法條,司法解釋等開始為大家講解偽造貨幣罪的相關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怎麼理解?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是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而對於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通過上文我們瞭解到了關於偽造貨幣的定罪量刑,不管出於什麼目的,偽造貨幣必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於這種行為,刑法是要堅決予以打擊的。更多問題請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