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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優先權和抵押權孰先孰後?

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和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工程款優先權和抵押權孰先孰後?

優先權是可以催告的,至於該催告的合理期限,催告期限為28天,屬於約定期限。沒有約定的,可根據工程價款的標的大小掌握合理期限。一般來説,最長為兩個月(60天)。

工程款的優先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相對於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工程款優先權優先於抵押權,同樣,優先於當事人申請保全後針對該財產的債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人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預期利潤和違約金。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所墊付的費用是否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⑴催告程序。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

⑵行使方式。行使法定優先權有兩種方式:

①發包人和承包人協議折價;②申請法院依法拍賣,且這裏的拍賣僅限於通過法院來實現。

途徑有兩種: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拍賣,並提供證明法定優先權存在和具備行使條件的證據;②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執行。

⑶行使期限。對於承包人的優先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四條款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

如果對工程費用的優先權經預先登記而一般抵押權人仍然同意以建築物設立抵押,則認為其自願承擔了因優先權優先受償而使其抵押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如果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允許承包人優先於一般抵押權受償,久而久之,將會使銀行害怕其抵押權不能實現而不願給建築工程提供資金,這將給建築業的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