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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國家對於犯罪方面的官司則是出台了相應的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同時我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做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文共五百四十八條。那麼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以下是本站小編帶來的相關介紹。

一、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

(五)認定罪名錯誤的;

(六)量刑明顯不當的;

(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的;

(九)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訴不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當説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

二、其他關於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有哪些?

(一)未立案的申訴案件的審查期限不適用《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無具體時間規定。

(二)對刑事申訴審查後的處理情況中,針對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這一情況,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和《刑訴法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説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包括審查期限、重新審判等。刑訴法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犯罪案件提供了標準和嚴格的規定,任何犯罪案件都必須嚴格按照刑訴法解釋來執行。以上就是對刑訴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的具體內容介紹。其他相關內容可諮詢本站的律師。

標籤:七十五 刑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