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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法律1.06W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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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刑事訴訟法》第77條2款是這樣規定的:“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在取保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辦案單位不得中斷對案件的繼續偵查,檢察院不得中繼對案件的起訴,人民法院不得中繼對案件的審理。如果在偵查或者審查期間,發現案件有誤,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