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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庭外調查、法庭調查的聯繫和區別

刑訴法庭外調查、法庭調查的聯繫和區別

我們都知道,幾乎所有的民事訴訟案件都需要經過法庭當場受理調查的階段,這是一個必要的階段,對訴訟結果、案件的真實反應性有着決定性的作用,那麼你知道刑訴法庭外調查、法庭調查的聯繫和區別有哪些嗎?

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核心,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一個重要階段,庭外調查是指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事實進行補充查證的過程。兩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法庭調查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處於主導地位;庭外調查是法庭調查的必要補充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處於從屬的地位。認真做好法庭調查和庭外查工作是法官的一項基本功,也是強化庭審功能的一項重要工作。法庭調查是指在抗辯雙方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在審判人員支持下,當庭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

1、主體不同。庭外調查的主體是法院。它特指的是由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依法有責任進行調查和收集。而法庭調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它指的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舉證、質證、反證、再舉證、再反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及人民法院認證來完成的法庭調查的過程。

2、方式不同。一般來説,法庭調查除了民訴法中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情況外,都是公開進行的,把審判活動置於訴訟參與人和羣眾的監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調查則是由人民法院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大多數情況與當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範圍不同。“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舉證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自己主張的所有證據和反駁對方主張的所有證據,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即只舉對已有利的證據,無利的則不舉。而庭外調查的範圍則限於最高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可見庭外調查的範圍應比法庭調查的範圍小得多。而且庭外調查的目的是進一步排除疑問,查清案件事實,並不是為一方當事人服務的。

4、產生的階段不同。法庭調查特指開庭審理中的一個階段。除此之外,就不能説是法庭調查了。而庭外調查只能產生在開庭審理前或開庭審理後,而不能產生在開庭審理中。當然,庭外調查,收集的證據最終還要經過開庭審理才能得到確認。

5、主次有別。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核心,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未經法庭調查所確認的證據就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而庭外調查則是法庭調查的必要補充,處於從屬的地位。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庭外調查。即案件需要時才進行庭外調查,不需要時就不進行庭外調查。庭外調查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

綜上所述,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瞭解到刑訴法庭外調查、法庭調查的聯繫和區別,雖然庭外調查和法庭調查有着很多顯著的區別,但是兩者之間又有一些聯繫,兩者都是對案件的證據進行合法的調查,讓案件得到合理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