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是如何進行的
一、法庭調查是如何進行的
審判長宣佈進行法庭調查後,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説明理由。原告簡要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書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者否定的答辯,對雙方確認的事實,應當記入筆錄,法庭無須再作調查。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二、申請法院調查證據的條件
在實踐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繫。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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